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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推行文物保护新《办法》

1970年01月01日 08:01:00 作者:意绵绵 来源:意绵绵珠宝
6月10日拉开帷幕的新疆第五届“文物保护宣传周”活动势必会在全区掀起一个学习新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热潮。其中,新《办法》中的不少新条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就如何实施新《办法》,记者专访了自治区文物局局长盛春寿。
    近两年,新疆文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国家已批准投资4.2亿元的丝绸之路(新疆)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工程,使我区文物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但随着社会经济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更加完备的法规,来保障我区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新《办法》是我区推出文物保护法制建设的一项新举措。
    在谈到新《办法》对原《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做出了哪些重要修改时,盛春寿说,新《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既细化了国家《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的内容,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特色。很多方面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和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改,就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文物工作的职责,强化了文物行政执法权力,规范了执法程序及责任,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特别是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土地使用权相结合,纳入了法律的范畴,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谈到如何制止在经济建设和旅游开发过程中,过度开发利用文物以及擅自将谈到如何制止在经济建设和旅游开发过程中,过度开发利用文物以及擅自将文物保护单位交给企业经营的情况时,盛春寿说,我们提倡人人保护文物,并不是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随意利用和开发文物。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只能归政府所有。为了合理利用开发文物资源,今后我们要避免过度开发利用面向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确保文物安全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变相流失,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租赁,不得变相将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在回答如何制止擅自进入未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时,盛春寿说,违法进入未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特别像楼兰、尼雅等这些举世瞩目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地处沙漠腹地,生态环境极其脆弱,目前尚无有效的保护手段。近年来,这些地方成了旅游热点,各种打着开发资源的旗号、冠以旅游探险名义的团组和人员频繁拥入,造成文物损毁的情况屡有发生。如果不加大处罚力度,坚决予以制止,势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其实,加大处罚力度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破坏,使不可再生的文物得到安全保护。
    盛春寿说,今后,我们一方面将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文物法规体系建设,加强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队伍的建设,与公安、海关、工商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我们相信我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一定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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